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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深化制度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雄安自贸发〔2025〕9号
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深化制度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雄县、容城、安新县人民政府、新区有关部门、雄安集团:
《关于鼓励和支持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深化制度创新的若干措施》已经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管理委员会
河北雄安新区党政办公室
2025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鼓励和支持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深化制度创新的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充分激发社会各类制度创新主体改革创新的活力,力争推出更多可复制的“雄安经验”,推动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高质量发展,按照《关于促进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经研究,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制度创新和创新主体
(一)本措施所称制度创新是指各创新主体在贸易投资、金融开放、科技创新、产业和人才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等领域出台的重大改革政策、形成的先进制度以及开展的特色创新实践。
(二)创新主体是指组织、实施、参与制度创新活动的雄安新区范围内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二条 奖励范围
(一)具有全国首创性的制度创新成果
1.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肯定(书面批示)的制度创新成果。
2.被党中央、国务院(含办公厅)以发文等方式在全国复制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
3.被党中央、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发文等方式在全国复制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
4.被国家机关以发文等方式在全国复制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
5.被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简报刊发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
6.被国内外知名机构评选具有全国复制推广价值,且经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认定的制度创新成果。
(二)具有全省创新性的制度创新成果
1.得到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肯定(书面批示)的制度创新成果。
2.经省委、省政府(含办公厅),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认定并以发文等方式在全省复制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
(三)自贸试验区改革示范项目“揭榜挂帅”奖励
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家、省和雄安新区工作要求,每年一季度向市场主体发布本年度自贸试验区“揭榜挂帅”任务清单,经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管理委员会征集且符合“揭榜挂帅”示范项目要求的。
(四)具有首创性的制度创新金点子
1.非党政机关的创新主体以自身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提出行业管理和政府职能转变的改革金点子和具体实施路径,经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管理委员会推荐至政府相关部门予以采纳并实施的。
2.非党政机关的创新主体学习借鉴全国其他地区先进改革创新经验,提出雄安新区尚未实施的外地先进改革经验和具体实践路径,经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管理委员会推荐至政府相关部门予以采纳并实施的。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针对具有全国首创性的制度创新成果
1.对获全国首创性制度创新成果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给予自贸试验区开放创新先进集体,对涉及企业、社会组织、新区上级派出(驻)机构等创新主体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对获全国首创性制度创新成果的项目,优先推荐雄安新区“全面深化改革创新奖”。
(二)针对具有全省创新性的制度创新成果
1.对获全省创新性制度创新成果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给予自贸试验区开放创新先进集体,对涉及企业、社会组织、新区上级派出(驻)机构等创新主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对获全省创新性制度创新成果的项目,参与雄安新区“全面深化改革创新奖”的,予以优先考虑。
(三)自贸试验区改革示范项目“揭榜挂帅”奖励
对落实本年度自贸试验区“揭榜挂帅”任务清单的示范项目且符合要求的,分类分档设置奖励资金。对于具有重大突破意义的改革示范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奖励,单项任务最高奖励20万元。
(四)针对首创性的制度创新金点子
1.对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予以采纳并实施的制度创新金点子,每项金点子奖励3万元,每年度评选数量原则不超过5项。
2.对首创性的制度创新金点子,参与雄安新区“全面深化改革创新奖”的,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条 申报及评审
(一)各创新主体应按照本措施填写雄安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资金奖励申报表、雄安自贸试验区“揭榜挂帅”示范项目资金奖励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申报表应涵盖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成果说明以及依据材料,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有关证明材料需一并随附,充分证明申报项目的创新价值。
(二)一项制度创新成果或“揭榜挂帅”示范项目涉及多家单位的原则上应联合申报,由牵头单位组织统一申报,奖励资金由申报单位自行商议后在申报表中填写资金分配比例。原则上每项制度创新成果或“揭榜挂帅”示范项目申报人不超过6人,如一项制度创新成果或“揭榜挂帅”示范项目涉及3家及以上单位,除牵头单位外每个单位项目申报人不超过2人,牵头单位项目申报人不超过3人。
(三)由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管理委员会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新区有关部门开展项目评审,评审周期为一年一次,评审结果按有关规定予以公示后公布。
第五条 资金拨付
(一)奖励资金由财政保障,列入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管理委员会年度部门预算。
(二)项目评审并完成公示和公布后,由新区财政部门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于下一年度压茬兑付。
第六条 资金使用和绩效评估
(一)社会组织、新区企业可自行支配奖励资金,鼓励将奖励资金用于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等非创新性支出。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将奖励资金用于开展改革创新工作,在符合财政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酌情用于个人奖励。
(三)各创新主体收到财政奖励资金后,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与资金项目有关的申报资料、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价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相应文件和资料。
(四)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管理委员会应于年度终了后,组织开展对本年度资金使用效益的全面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财政部门核定和安排下一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附则
(一)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措施到期失效后已申报但尚未兑付的政策资金可延续执行,直至拨付完成。
(二)本措施规定的制度创新成果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全国首创”“全省创新”和“揭榜挂帅示范项目”的前提下,按照标准从高且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三)本措施规定的制度创新成果若同时符合雄安新区其他奖励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从低且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四)本措施执行详见后续申报通知。
(五)本措施由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六)原《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制度创新资金奖励暂行办法》(雄安自贸组发〔2023〕1号)自本措施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1.雄安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资金奖励申报表
